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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40958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6-07-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提醒
文  号:     关 键 词:    经营活动;体育经营者;体育健身;管理条例;单用途预付卡;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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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提醒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将原入选我市体育健身企业“白名单”的体育健身企业全部移出,下一步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努力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促进我市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体育经营者采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费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由省商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单用途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体育经营者应当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不得通过体育经营者以外的账户收取经营活动有关款项,不得将预收资金用于借贷等主营业务以外的支出。体育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费办法、经营场地剩余租赁期限等内容,提示预付费风险,并于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区、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请广大体育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详细了解商家的资质、信誉、经营及预付卡备案等情况,谨慎选择商家;办理预付卡时,理性充值消费,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凭证;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与商家协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主动依法维权。

南京市体育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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